普通住院报销费用:
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:
一级医疗机构300元,二级医疗机构500元,三级医疗机构800元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
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,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:
个人自付比例:一级医疗机构25%,二级医疗机构30%,三级医疗机构45%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:20%
基金支付比例:一级医疗机构75%,二级医疗机构70%,三级医疗机构55%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:80%
少年儿童、在校学生患先心病手术治疗、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%。
住院医保费用报销材料:
1.身份证复印件;
2.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;
3.诊断证明书;
5.住院费用明细清单;
6.出院小结;
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参保人员在出院7个工作日内携上述材料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。
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南院)
地址:芙蓉路18
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地址:衡阳市长湖街20号
电话:0734-8867037
珠晖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地址: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110号
电话:0734-2540500
雁峰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地址:衡阳市沿江南路国香巷内
电话:0734-2546414
石鼓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地址:衡阳市石鼓区62号
电话:0734-8177155